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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ED照明器的光學性能要求

發(fā)布日期:2013-08-31

     光學性能是直接影響照明數(shù)量和質量的重要指標,包括光通量及其維持率、色溫、顯色指數(shù)以及器具的光強分布(配光)等,對于LED照明器具應滿足以下要求:

  1) LED器具燈在燃點3 000 h時,其光通維持率應不低于96%;在燃點6 000 h時,其光通維持率應不低于92 %;在燃點70%額定壽命時,其光通維持率應不低于70 %。

  2) 同一批次的LED器具色溫應保持一致,色溫偏差范圍不超出±5%,壽命期內色溫變化波動范圍不超出±5%,同時應保證色坐標u,v值的偏移量不大于0.005(u、v為CI E196均勻色空間色坐標)。

  3) 同一批次的LED器具顯色指數(shù)Ra應保持一致,偏差不大于±2,3000小時內顯色指數(shù)變化波動范圍不大于±3。

  4) LED器具在功能照明中應用時,應科學設計配光,根據(jù)使用條件選擇配光合理的器具。

  快速路、主干路必須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燈具:燈具的最大光強方向與燈具向下垂直軸夾角在0°~65°之間,90°角和80°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允許值分別為10cd/1000lm和30cd/1000lm的燈具。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,其在90°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值不得超過1000cd。

  次干路應采用半截光型燈具;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燈具:燈具的最大光強方向與燈具向下垂直軸夾角在0°~75°之間,90°角和80°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允許值分別為50cd/1000lm和100cd/1000lm的燈具。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,其在90°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值不得超過1000cd。

  5)LED器具在商業(yè)步行街照明、廣場照明中應用時,應選擇配光合理的器具,上射光通比不超過25%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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