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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ED照明器的電氣性能要求及能效要求

發(fā)布日期:2013-08-31

      LED器具要求抗干擾性能力強,其電磁兼容要求應符合《一般照明用設備電磁兼容抗擾度要求》(GB/T 18595)、《電氣照明和類似設備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制和測量方法》(GB 17743)及電網入網要求。

  LED器具各次諧波電流限值應符合《電磁兼容 限制 電磁諧波發(fā)射限制》(GB17625.1)的要求。

  LED驅動電源應符合《燈的控制裝置 第14部分:LED模塊用直流或交流電子控制裝置的特殊要求》(GB 19510.14-2009)的要求。

   能效要求

  用于功能照明的LED照明器具中LED器件的光效應大于80lm/W,LED器具的發(fā)光效能:Tcp≤3300K時應大于60lm/W;Tcp>3300K時應大于70lm/W。

  功能照明器具驅動電源的損耗應小于系統總功耗的15%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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